Selasa, 26 September 2017

裁判的定义


司法机构是由众多评委执行的计费;被认为是裁判举行的公开立场和一个国家内的行政或地区还宫廷内desempean不同任务的官方,STE 有责任设法确保其运行作为判断,根据这个这位官员的主要特点是公正性和独立性,也就是说不能做出决定sugestionado直接的相互联系与涉案人,既不应该由管理各种权力的影响. 这一立场是从古罗马时代,谁担任冠不同的人来管理正在寻求统治的不同城市创建.

哈巴很多他的肩膀上的责任,对于时候,他们执行立法和司法职能;然后用时间的推移被划分责任crend​​ose 领事,看台和市议员. 随着岁月的流逝罗马皇帝正在收购其整个国家几乎完全的责任,这引起了法官是在政府领域失去类别. 第一道菜是existi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罗马,特别是在这种类型的政府有两个裁判:平凡中的三驾马车或独裁的位置;在另一方面是普通分为:高(pretura,审查制度,领馆)和较低(edibilidad,cuestrura).

在这个帝国关于权力Tenan他负责如建立法官的角色:它在不同的法院案件的干预,范围发号施令​​的皇家卫队和其代表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争吵的案件的能力. 目前,这些功能ESTN多种多样,首先判断属于最高法院 每个 PAS 工作主要是作为国家的法官. 这可能在西班牙和阿根廷,分别称为治安和司法委员会的专业协会提到裁判法院提堂ESTN例子;这两个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:对那些谁desempean司法机关维护和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,更加强调.



.

Tidak ada komentar:

Posting Komentar